(2016)新2302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赵玉金与林金、肖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金,林金,肖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2民初444号原告:赵玉金,女,汉族,1976年7月14日出生,住阜康市。被告:林金,男,现下落不明。被告:肖静,女,现下落不明。原告赵玉金与被告林金、肖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2016年6月29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无法向法庭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经反复核实,依然无法核实准确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方无法提供明确的被告,即本案林金、肖静除姓名外其他信息均不详,不符合起诉的实质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信息不明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亦不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玉金的起诉。其他诉讼费用32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赵玉金自行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鑫代理审判员 许文强人民陪审员 杨金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