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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2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赵玉金与林金、肖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金,林金,肖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2民初444号原告:赵玉金,女,汉族,1976年7月14日出生,住阜康市。被告:林金,男,现下落不明。被告:肖静,女,现下落不明。原告赵玉金与被告林金、肖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2016年6月29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无法向法庭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经反复核实,依然无法核实准确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方无法提供明确的被告,即本案林金、肖静除姓名外其他信息均不详,不符合起诉的实质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信息不明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亦不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玉金的起诉。其他诉讼费用32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原告赵玉金自行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鑫代理审判员  许文强人民陪审员  杨金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