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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执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兴林与被执行人吴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林,吴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938号申请执行人赵兴林,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吴锦祥,男,汉族,1961年7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兴林与被执行人吴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4)六程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赵兴林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并执行到人民币202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无房产信息,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19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熊明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