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蒲尚勇、方敏、陈杰彰诉李瑞成、第三人四川省隆昌国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隆昌国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16)川1028民初726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尚勇,方敏,陈杰彰,李瑞成,四川省隆昌国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隆昌国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726号原告蒲尚勇,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原告方敏,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陈杰彰,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上列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范彬,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瑞成,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第三人四川省隆昌国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新华街430号。法定代表人未霞。第三人四川省隆昌国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圣灯镇南街17号。法定代表人未国明,已故。临时负责人未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尚勇、方敏、陈杰彰诉被告李瑞成、第三人四川省隆昌国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隆昌国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莲审 判 员 曾建军人民陪审员 唐际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