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卫红与被执行人杨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卫红,杨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502号申请执行人吴卫红,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杨石林,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吴卫红与被执行人杨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湘0381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杨石林所欠申请人吴卫红借款本金20万元,订定于2016年6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17万元,其余部分申请人吴卫红自愿放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第3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胡湘平审判员 沈振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拥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