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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金伍与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广军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伍,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02执99号申请执行人王金伍,男,证件号码41282419670914431X。被执行人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源汇区。被执行人李广军,地址驻马店市。王金伍与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广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2)源民初字第27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广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金伍于2016年0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执行人河被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广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未查询到执行人河被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广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广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金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广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金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勇、李向阳、张合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