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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葛镇江与贾文新诉讼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镇江,贾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466号原告葛镇江。被告贾文新。原告葛镇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贾文新银行存款人民币62920.0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原告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告财产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贾文新银行存款人民币62920.0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原告葛镇江银行存款人民币62920.0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由子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