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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41号原告陈某,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翁某,女,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林超拔代理审判员  林剑梅人民陪审员  吕灵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泉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