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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166号原告李某,××族。被告王某。被告梁某。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5年3月7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整,并向原告承诺如原告需用钱,及时归还,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不予理睬并推诿拒付,故诉状贵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整,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李某在诉状中提供二被告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有效身份信息均未能向被告余某某送达相关应诉手续,经法院书面告知在合理期限补充后,原告仍未提供二被告现住址,且未提交相关材料证明二被告下落不明并向本院提交公告申请,使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法院亦无法核实被告身份,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退还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裴治文审 判 员 王 红代审判员 吕晋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