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2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赵洪满与青岛恒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玉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恒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玉娟,邵燕,綦胜霞,赵洪满,宫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29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恒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娟。上诉人(原审被告)邵燕。上诉人(原审被告)綦胜霞。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玉春,青岛黄岛王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洪满。委托代理人况宗昕,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歌扬,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宫建。委托代理人高玉春,青岛黄岛王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青岛恒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玉娟、邵燕、綦胜霞因与被上诉人赵洪满、原审被告宫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8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松云担任审判长,由代理审判员刘昭阳担任主审及代理审判员麻丽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青岛恒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洪满达成和解协议。四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赵洪满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四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宫建均同意被上诉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恒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玉娟、邵燕、綦胜霞申请撤回上诉及被上诉人赵洪满撤回对一审起诉,均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四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宫建均同意被上诉人撤回起诉,因此,本院对上诉人青岛恒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玉娟、邵燕、綦胜霞及被上诉人赵洪满撤诉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青岛恒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李玉娟、上诉人邵燕、上诉人綦胜霞撤回对被上诉人赵洪满的上诉;二、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8919号民事判决;三、准许被上诉人赵洪满撤回对上诉人青岛恒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李玉娟、上诉人邵燕、上诉人綦胜霞及原审被告宫建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480元,减半收取277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赵洪满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480元,减半收取27740元,由上诉人青岛恒盛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松云代理审判员 麻 丽代理审判员 刘昭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