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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特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特170号申请人:章友良。申请人:杜刚林。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章友良和申请人杜刚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章城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章友良和申请人杜刚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及债务纠纷,于2016年6月28日经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鞋塘派出所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章友良支付应赔偿杜刚林的前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所有损失及章友良欠杜刚林的债务12000元等共计人民币88000元,款分两期履行,第一期50000元已于2016年6月28日支付,余款38000元于2016年7月31日前付清。二、章友良因此次打架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等所有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三、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双方放弃追究对方的其他法律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章城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余美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