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xx犯贪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方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系方山县xx镇xx村委xx小组小组长。2015年8月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方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辩护人秦xx,男,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贪污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12月20日经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2016年3月15日裁定中止审理,2016年5月9日恢复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刘泉葆、冯利、代理审判员胡永峰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辩护人秦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担任xx镇xx村xx村民小组组长期间,在2013年间协助xx镇人民政府办理吕梁机场房屋拆迁补偿工作过程中,利用自己负责签订xx村民小组移民搬迁合同和发放该村房屋拆迁补偿款、移民安置费的便利条件,采用虚报冒领手段,非法套取国家下拨的吕梁机场建设征用土地房屋补偿款、安置费共计113100元,剔除其因公开支的招待开支30600元和支付给村民赵xx、贺xx二人的4万元拆迁补偿款外,非法占有42500元,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其中:1、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张xx在领取自己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时,按照评估资料本应领取82649元,实际领取105149元,多领22500元,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2、2013年6月11日,被告人张xx按照与xx村村民刘xx的事先约定,通过刘xx套取房屋补偿款60000元。2013年6月16日,被告人张xx采用虚报手段,套取一孔窑洞的补偿安置费30600元。剔除被告人张xx因共支付的招待开支30600元和支付给村民赵xx、贺xx二人的40000元拆迁补偿款外,非法占有20000元,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案发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张xx将上述非法占为己有的42500元赃款全部退出。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任职和身份证明;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涉案拆迁房产评估报告、移民搬迁协议、补偿表、领条、银行支取记录等账务复印件、扣押赃款条据清单等书证;5、询问被告人、证人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在担任xx镇xx村xx村民小组小组长期间,在协助xx镇人民政府办理吕梁机场房屋拆迁补偿工作过程中,利用自己负责签订xx村民小组房屋搬迁合同和发放该村房屋补偿款、安置费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冒领手段,套取吕梁机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共4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的意见:对起诉指控犯罪事实、定性均无异议,被告人张xx的作案过程和手段属于一般性的。关于量刑方面同意公诉机关从轻处理的意见,并建议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从案件立案之日直至庭审中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证事实;积极退赃,挽回损失;刑九关于贪污的标准出台后,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判处。被告方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x担任xx镇xx村xx村民小组组长期间,在2013年间协助xx镇人民政府办理吕梁机场房屋拆迁补偿工作过程中,利用自己负责签订xx村民小组移民搬迁合同和发放该村房屋拆迁补偿款、移民安置费的便利条件,采用虚报冒领手段,非法套取国家下拨的吕梁机场建设征用土地房屋补偿款、安置费共计113100元,剔除其因公开支的招待开支30600元和支付给村民赵xx、贺xx二人的4万元拆迁补偿款外,非法占有42500元,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其中:1、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张xx在领取自己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时,按照评估资料本应领取82649元,实际领取105149元,多领22500元,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2、2013年6月11日,被告人张xx按照与xx村民刘xx的事先约定,通过刘xx套取房屋补偿款60000元。2013年6月16日,被告人张xx采用虚报手段,套取一孔窑洞的补偿安置费30600元。剔除被告人张xx因公支付的招待开支30600元和支付给村民赵xx、贺xx二人的40000元拆迁补偿款外,非法占有20000元,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任职和身份证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涉案拆迁房产评估报告、移民搬迁协议、补偿表、领条、银行支取记录等账务复印件、扣押赃款条据清单等书证,询问被告人、证人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在担任xx镇xx村xx村民小组小组长期间,在协助xx镇人民政府办理吕梁机场房屋拆迁补偿工作过程中,利用自己负责签订xx村民小组房屋搬迁合同和发放该村房屋补偿款和安置费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冒领手段,套取吕梁机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共4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张xx将上述非法占为己有的42500元赃款全部退出。该案款项涉及净空区拆迁款、地款、搬迁款、迁坟款,涉及移民问题,是特定款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xx侦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但该犯罪行为受到法律制裁是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后,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予以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全案,被告人张x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使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张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涉案赃款42500元由扣押机关退还xx镇xx村xx村民小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泉葆审 判 员 冯 利代理审判员 胡永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小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