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01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廖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初2565号原告廖某,女,1984年12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中专文化,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冯某,男,1978年5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住址同上,原告廖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廖某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冯某保证改正其错误,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以被告冯某保证改正其错误,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书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承担。(转下页)。)审判员 李金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荣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