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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3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丘某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张瑞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张瑞平,李无献,张凤莲,林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3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丘某。法定代理人丘贺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张友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负责人刘小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瑞平,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揭东县,身份证号码:×××1231。被执行人李无献,男,汉族,住址:河南省郸城县,身份证号码:×××7613。被执行人张凤莲,女,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7540。被执行人林速东,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揭东县,身份证号码:×××4139。关于丘某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张瑞平、李无献、张凤莲、林速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阳法民三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丘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执行立案,案号为(2016)粤1303执1317号。本案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以下义务:1、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支付63896元给申请执行人;2、申请执行人应支付另案[案号:(2016)粤1303执14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173临床部6203元(此款从上述赔偿款项中扣除);3、本案受理费4374元由张瑞平负担一半,由李无献、张凤莲、林速东负担一半(申请执行人已预交1500元);4、李无献、张凤莲、林速东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交来执行款57693元,申请执行人在清退上述款项后承诺放弃对本案受理费1500元的追讨并申请本案作结案处理。2016年6月29日,被执行人李无献、林速东向本院缴交受理费2874元及执行费50元。因此,本院予以对本案作自动履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303执131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彩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