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3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峡江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部与王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峡江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部,王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215号原告:峡江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部经营者:宋富英,被告:王良,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原告峡江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部诉被告王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峡江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部以被告王良已向其支付货款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峡江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峡江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毛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