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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白润鑫、松昌凤与松昌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润鑫,松昌凤,松昌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白润鑫、松昌凤被执行人:松昌有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白润鑫、松昌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松昌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622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欠款350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另案申请再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22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350200元,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