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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3865号原告:王某。被告:胡某。原告王某为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魏 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