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孙树国与淄川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国,淄川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1623号原告:孙树国。被告:淄川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淄川区松龄西路。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鲁泰大道51号高分子材料创新转园A座4层4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国与被告淄川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树国负担。审判员 王合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