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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秦迎春与陈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迎春,陈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1973号原告秦迎春,男,1955年3月16日生,汉族。被告陈守敏,又名陈灵敏,男,1960年5月2日生,汉族。原告秦迎春与被告陈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迎春、被告陈守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31日,被告因做生意借其272000元,当时承诺本年6月归还,若到期未还,按每月利息2分计付利息。后被告到期未能归还借款本金,经其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还。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其借款272000元并按月利率2分,从2015年2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付款之日。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暂时无力偿还。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于2015年1月22日出具的欠条1张,以此证明被告欠其72000元,约定被告于2015年6月底归还,如不归还按月息2分计息;2、被告于2015年1月31日出具的借条1张,以此证明被告向其借20万元现金,约定被告于2015年6月底归还,如不归还按月息2分计息。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1月22日、2015年1月31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72000元、20万元,共计272000元,约定于2015年6月底归还,如到期未还,按月息2分计息。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72000元及按约定支付利息,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为证,被告也予以认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守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秦迎春借款272000元并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0元,减半收取27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立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