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2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袁鹏与新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鹏,新安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2行初15号原告袁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段现红、郭莹(实习),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安县公安局。住址:新安县。法定代表人周培斌,任该局局长。原告袁鹏诉被告新安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原告袁鹏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鹏承担。审判长 张兆萌陪审员 谢群星陪审员 王景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