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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2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袁鹏与新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鹏,新安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2行初15号原告袁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段现红、郭莹(实习),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安县公安局。住址:新安县。法定代表人周培斌,任该局局长。原告袁鹏诉被告新安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一案,原告袁鹏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鹏承担。审判长  张兆萌陪审员  谢群星陪审员  王景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