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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23执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孙焕彤与深圳市迪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澳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焕彤,深圳市迪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23执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焕彤,男,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现住广东省汕头市。被执行人深圳市迪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澳分公司,住所地南澳县。负责人谢晓文,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腾,男,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申请执行人孙焕彤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迪海投资发展公司有限公司南澳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523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416196元、代收费用16009元,合计432205元(该款利息自2016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20‰计至还清之日止);垫付案件受理费389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迪海投资发展公司有限公司南澳分公司在南澳县后宅镇牛郎崛有投资开发迪海蔚南海湾国际公馆一期A座房地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预查封被执行人投资拥有的A1101、A1103、A1104、A1105、A1106号等五套房产。因预查封房地产目前暂无法处置,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证据或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同意一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一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23执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梅浩执行员  柯耀林执行员  柯英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奕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