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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代腾飞与新安县新城西区老北京铜锅涮饭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腾飞,新安县新城西区老北京铜锅涮饭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1492号原告:代腾飞,女,汉族,1992年6月12日出生。系死者姬佳琦母亲。被告:新安县新城西区老北京铜锅涮饭店,住所地:新安县新城西区。负责人:刘香红。原告姬建伟、代腾飞诉被告新安县新城西区老北京铜锅涮饭店为侵犯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代腾飞所诉被告“新安县新城西区老北京铜锅涮饭店”,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本院经调查落实,不能核实被告的注册登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之规定,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代腾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4元,原告代腾飞未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治国人民陪审员  赵海霞人民陪审员  刘 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