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刑更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赵贤俊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贤俊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739号罪犯赵贤俊,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白族,初中文化,原系协勤队员,原住贵州省大方县。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6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贤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5年2月11日从忠庄新犯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贤俊在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贤俊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令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