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1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桂军与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军,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1民初2434号原告张桂军。委托代理人徐天轴,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海路309号。诉讼代表人邵俊,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桂军与被告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原告所诉对象错误,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桂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7元,退还原告张桂军。审 判 员 崔明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朱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