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4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重庆澄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蓝杰、兰春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4187号原告重庆澄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月兴村3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0103-X。法定代表人张颖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蓝杰,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兰春明,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陈卫,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澄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蓝杰、兰春明、陈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澄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澄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澄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为832元,由重庆澄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金宝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