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1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1民初900号原告吕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吕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要欣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解继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