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刑更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廖富龙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富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753号罪犯廖富龙,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革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黄平县。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雷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富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300元)。2016年4月15日从贵州省鱼洞监狱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1月17日经���院减刑6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廖富龙在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富龙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令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