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苗春宇与欧树令、李年法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苗春宇,欧树令,李年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财保38号申请人苗春宇,居民。委托代理人苗伟,居民。被申请人欧树令,居民。被申请人李年法,居民。申请人苗春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为被申请人李年法所有的号宝来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范围2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