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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545号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聊城路与兖州路交汇处盛世家园小区。法定代表人:王年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永军,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何恩玺,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街70号6楼614室。法定代表人:何大青,总经理。被告: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兴济河路51号101室。法定代表人:邵龙海,总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尉帅,山东鲁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被告济南万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正在协商为由,于2016年6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27元,减半收取5513.5元,由原告日照阳光正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 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斐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