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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武穴市军军建材经营部与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穴市军军建材经营部,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财保64号申请人武穴市军军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武穴市万丈湖办事处新港27号,注册号421182600587858。经营者向海军。被申请人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梅县独山镇丁字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7180777203P。法定代表人何定规,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武穴市军军建材经营部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扣留被申请人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427219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关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线索。担保人武汉蔡王工贸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79979742E)��愿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穴市军军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独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27219元,或扣留其在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同等数额的到期债权。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武汉蔡王工贸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A×××××的雷克萨斯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武穴市军军建材经营部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