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0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祥亭与杨育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亭,杨育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51号申请执行人刘祥亭,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被执行人杨育森,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刘祥亭与被执行人杨育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3)宜川民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书,该案于2016年4月6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0000元整。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杨育森未果,后经查明被执人杨育森现下落不明。通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杨育森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己将被执行人杨育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己曝光,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3)宜川民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牛金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