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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行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跃强诉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洛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强,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洛阳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03行初64号原告王跃强,男,汉族,1991年8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红松,洛阳市洛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负责人柴战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保军,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民警。被告洛阳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保兴,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治乐、陈智强,洛阳市公安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强诉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洛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跃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跃强承担。审 判 长 文艳霞代审判员 刘 煜陪 审 员 李奇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梅海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