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10027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与杭州心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丁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杭州心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丁建,何彩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0027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方海光。被执行人杭州心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丁祥夫。被执行人丁建。被执行人何彩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226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天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何彩雅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潘水南苑35幢2单元301室,建筑面积141.27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何彩雅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潘水南苑35幢2单元301室,建筑面积141.27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杭天平房估(2016)字第1138号房地产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