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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异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胡小波与石和平、王海燕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波,石和平,王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异第199号案外人史美玲,女,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胡小波,女,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石和平,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海燕,女,汉族,1980年10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小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石和平、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史美玲针对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6年7月29日,案外人史美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史美玲自愿申请撤回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史美玲撤回异议。审 判 长  贺晓东代理审判员  边远霞代理审判员  马 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录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