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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徐娟与陈晶晶、庞莉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娟,陈晶晶,庞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徐娟。委托代理人吴斌,启东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晶晶。被执行人庞莉莉。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娟与被执行人陈晶晶、庞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陈晶晶、庞莉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娟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陈晶晶、庞莉莉负担。因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21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后,除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启东市东珠新村21幢505室房屋一套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对上述房屋进行了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202150元及利息现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查询单、查封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及房产的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樊 涛执行员 李兴冲执行员 单纬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友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