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0民初1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康某与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10民初1878号原告康某。委托代理人杜烨,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某。委托代理人谢振军。委托代理人张春英,系被告母亲。原、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原告的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认识,2004年3月14日登记结婚,2007年4月10日生育女儿齐某甲。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短,对彼此的性格没有做到深入细致的了解,结婚较为草率,婚后双方矛盾逐渐显现出来,由于脾气、性格、西关存在较大的差异,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不尽夫妻义务,没有家庭责任,遇事没有逐渐。原告曾于2014年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没有缓和。现再次起诉请法院判令: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齐某甲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真假诉讼请求,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约12万元。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原告提出的12万元的债务事实不存在。孩子应由答辩人抚养。至孩子出生后一直由答辩人和父母工共同照顾抚养,现在孩子在本村学校接受教育。自2012年被答辩人离家出走后,从未回家看过孩子,也未给过抚养费,在女儿年幼最需要母爱呵护的时候,被答辩人狠心抛弃了女儿,可见母女之间根本没有感情,且答辩人有稳定的收入,可以给孩子一个健康的家。被答辩人应返还答辩人夫妻共同存款3万元。2008年至2009年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营饭店,期间所有收入均由被答辩人持有,开饭店期间被答辩人与一饭店常客发生婚外情,怀孕后离家出走,并开始与答辩人闹离婚。2012年被答辩人离家出走时将3万元钱全部带走,因其是婚姻过错方,对共同财产可少分或不分。被答辩人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10.7万元。答辩人在2012年已被查出患了双侧股骨头坏死。正是需要妻子尽扶助义务时被答辩人离开了,答辩人为治病花费了拒额医疗费用,由于本人无力承担高昂的医疗和孩子的抚养费,只能向亲戚朋友借钱,这些债务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承担共同债务。经审理查明,2003年秋季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3月14日登记结婚。2007年4月10日生育女儿齐某甲。原、被告婚后同原告父母一居生活。自2012年起因感情不和而分居。2014年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作出的(2014)鹿民一初字第01561号民事判决书未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之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此间齐某甲一直随被告及祖父母生活。目前仍在被告居住地小学就读。2016年5月23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不持异议。原告向法院提交了2010、2011、2012年三张向他人借款总计12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被告予以否认。本庭庭审后调取了双方第一次诉讼卷宗的庭审笔录,经审阅核实,原告在第一次诉讼时的庭审中未提及上述债务。被告所提出的为治疗疾病的10.7万余元借款也只有亲朋申请佐证而未提供具体诊断和费用明细。被告关于原告存在婚外情,及带走共同存款3万元的主张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但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在本院第一次做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后,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且被告同意离婚,对此,本院应予准许。婚生女儿一直随被告方生活,又在被告居住地读书,改变生活、学习环境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应由南房抚养为宜。原告所举债务,第一次诉讼中未涉及,本次诉讼亦未说明借款具体用途,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无充足证据证实。被告所举债务也无相关诊疗手续和费用清单佐证。被告关于原告带走3万元共同存款及原告存在婚外情的主张仅有陈述而无证据证实。据此,对各自陈述及主张均不予采信。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9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康某与被告齐某离婚。二、婚生女儿齐某甲由被告齐某抚养,原告康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至年满18周岁止。(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给付,之后每月初第1日履行)。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