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民申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翁诗平与福建家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翁诗平,福建家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申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翁诗平,女,汉族,1948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福建家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渡街道上渡路227号南台新苑水仙园2号楼104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民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碧珍,女,汉族,1959年8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系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翁诗平因与被申请人福建家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翁诗平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未向再审申请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开庭通知等,违反法定程序,送达程序违法。(二)家顶好物业公司与本业主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没有与小区业委会签订合同。前期蓝庭物业与本小区业委会及本业主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到期后,蓝庭物业撤出小区,以前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就全部终止。因此,本人与家顶好物业不存在雇佣关系。申请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再审。福州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福州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金达花园业主委员会委托,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接管金达花园物业服务项目。作为金达花园7#楼103室业主的翁诗平自2006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一直拖欠物业费,经多次催讨,翁诗平拒不缴纳物业费,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案受理后,鼓楼法院法官将传票、判决书张贴在被申请人翁诗平家门口,并拍照存档,本案送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审查查明,被申请人福州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1日经鼓楼区西二环北路310号金达花园业主委员会委托并由福州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移交接管该小区物业。该接管方案约定,金达花园的物业管理委托福州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施。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翁诗平作为鼓楼区西二环北路310号金达花园7#楼103的业主,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和第十五条第二款“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其物业管理委托被申请人福州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施,双方事实上存在物业服务关系。原一审法院依法履行了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的程序并对再审申请人翁诗平欠缴物业管理费的事实认定清楚。综上,翁诗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翁诗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潘晓慧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邹唐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圆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