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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余光华、于光荣与淮安市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光华,于光荣,淮安市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1971号原告余光华。原告于光荣。委托代理人顾逸民,淮安市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安市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淮安市承德北路345号。法定代表人张进东。委托代理人黄海滨,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光华、于光荣与被告清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排除妨害纠纷纠纷一案中,2016年6月29日,原告余光华、于光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光华、于光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光华、于光荣负担。文本)代理审判员  陈善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嵇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