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1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赵玉成、赵某等与黄长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成,赵某,刘自成,宋子兰,黄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11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玉成,男。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刘自成,男。申请执行人宋子兰,女。被执行人黄长生,男。赵玉成、赵某、刘自成、宋子兰申请执行黄长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4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玉成、赵某、刘自成、宋子兰无存款、股份、汽辆、房产。本案执行标的22万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据此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4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万宏审判员 毛英民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延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