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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叶安民与陈艳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安民,陈艳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7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叶安民。被执行人陈艳群。申请执行人叶安民与被执行人陈艳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2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艳群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叶安民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艳群所有的位于黄梅县黄梅镇帝都小区的房产已经进入拍卖程序,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暂缓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2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39万元及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梅新军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