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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博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兴市沃尔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博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沃尔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亚洲人力资本控股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初81号原告:嘉兴市博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南路北侧经二路西(浙江兴科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109室)。法定代表人:胡洪军,总经理。被告:嘉兴市沃尔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环路北侧经二路西(浙江兴科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110室)。法定代表人:胡洪军,董事长。第三人:亚洲人力资本控股公司(ASIAHUMANCAPITALHOLDINGCOMPANY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都爹利街**号律敦治大厦**楼。原告嘉兴市博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嘉兴市沃尔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亚洲人力资本控股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博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嘉兴市博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徐辰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