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4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费某甲与费某乙、费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某甲,费某乙,费某丙,费某丁,费某戊,费某己,费某庚,费某辛,费某壬,徐某,费某癸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4241号原告费某甲。被告费某乙。被告费某丙。被告费某丁。被告费某戊。被告费某己。被告费某庚。被告费某辛。被告费某壬。第三人徐某。第三人费某癸。原告费某甲诉被告费某乙、费某丙男、费某丁、费某戊、费某己、费某庚、费某辛、费某壬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原告费某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474元,由原告费某甲负担。审判员 朱 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