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5执字2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程某某申请执行杨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5执字221-1号申请人程某某,女,1945年7月14日生,汉族,不识字,农民,住弥渡县弥城镇新城村委会。被执行人杨某,男,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弥城镇新城村委会。系申请人次子。关于程某某申请执行杨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弥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多年来被执行人杨某按调解书自觉履行赡养义务,2016年6月6日,程某某申请我院执行2016年5月生病住院的医疗费1510.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电话联系到被执行人杨某,本人表示月底前自觉履行,并于2016年6月29日交清医疗费1510.69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人程某某已将款项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925执22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彩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