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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恢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郭某、刘某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郭某,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恢25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刘某乙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便于今后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兴良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召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