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9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唐山奥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福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奥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福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1164号原告:唐山奥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唐庄村唐玉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许金玲,执行董事。被告: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被告:唐福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奥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福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奥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北燕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福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奥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奥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61元,由原告唐山奥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树国审判员 叶洪波审判员 叶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宝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