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赖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1607号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新福四路107号大院6梯夹层。法定代表人:林帝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武、李苗,该公司员工。被告:赖勇,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赖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茂名市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开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