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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金田与张义顺、刘海勇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田,张义顺,刘海勇,奇台县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46号原告:张金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张义顺,现年约46岁,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刘海勇,现年约42岁,现住奇台县。被告:奇台县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奇台县商业街中段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2696546-9法定代表人:包万军,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田与被告张义顺、刘海勇、奇台县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义顺以被告刘海勇无法找到、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东新电控设备厂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田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559元,由原告张金田负担。审判长胥维审判员杨磊柯人民陪审员王丽霞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元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