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4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叶海冬与卢爱华、庄再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海冬,卢爱华,庄再平,周海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4886号原告:叶海冬。委托代理人:杨倩倩,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爱华。被告:庄再平。被告:周海双。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海冬,与被告卢爱华、庄再平、周海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海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海冬负担。审 判 员 陈兴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伟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