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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程龙会与上海旺山建材厂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龙会,上海旺山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2496号申请执行人程龙会,男,汉族,1983年5月6日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被执行人上海旺山建材厂,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高根娣,厂长。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39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凤杰、陆卫国、代理审判员杨锋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上海旺山建材厂名下房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等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两起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正在执行中,两案被执行人上海幸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尚欠上海旺山建材厂22万元,但该公司已停产且涉案较多,故欠缺清偿能力,只能分期履行,故本案需等待上述两案执行结果逐步受偿。综上,本案目前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3997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陆卫国代理审判员  杨 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师小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