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2执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俊明与王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明,王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00491号申请执行人李俊明,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王显,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明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抵给申请人一台车但未过户,因被执行人王显在外地,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28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苗建军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俊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