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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泽龙与XX贵、刘细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龙,XX贵,刘细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1122号原告陈泽龙,男,汉族,居民。被告XX贵,男,汉族,农民。被告刘细姣,女,汉族,系被告XX贵之妻,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泽龙诉被告XX贵、刘细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已主动偿还原告借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XX贵、刘细姣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龙撤回对被告XX贵、刘细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陈泽龙承担。审判员  张彩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梅 微信公众号“”